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於「紅火案」欲插旗兆豐金,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操縱股價、洗錢等罪,案經纏訟十八年,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十二月判辜仲諒等三人無罪,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五日將操縱股價、洗錢二罪的部分,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無罪;而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無罪方面,則是撤銷發回高院,進入更四審。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二○○四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中信主管張明田、林祥曦等人,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三○四七萬美元(約新台幣十億元),損害中信金的利益。
一審、二審、更一審分別判辜仲諒九年、九年八月、三年六月,更二審、更三審皆判辜仲諒無罪。更三審判決時認定,辜、張、林雖將結構債售予紅火公司,違反銀行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也來自辜等人和辜的妹婿陳俊哲(通緝中)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積極買進兆豐金股票導致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或中信金為不同法人,中信銀以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發生的差額獲利,無法認定造成中信銀的重大損害。
此外,辜等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並無為自己或紅火的不法利益、或損害中信金的主觀意圖,判三人皆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更三審對於三人操縱股價,及辜仲諒另涉洗錢罪的無罪認定,未違誤法令,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無罪;至於辜三人所涉的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罪,最高院認為尚有事實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