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立委赴陸須經許可,公務員赴陸也改採全面許可制。草案也增訂,曾任正副總統、國安會諮委等,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
依據今日政院修法內容,目前俗稱「退將條款」的適用對象,將從現今的少將以上退休人員,增加到校級都一併適用,2024年11月,中國珠海航展中,退役的前艦長呂詩禮,在接受中國官媒採訪時,落淚稱「看到中國有多強」,回台後遭到聲討,但因不能適用「領有月退除給與」的將級軍官條文,因此不能扣減月退俸成為此次修法的動機之一。
民進黨原先希望把立法院助理也納入管制之列,但此次行政院的版本中,只有把全國各級民意代表列入,至於可以接觸到機密法案的立法院助理,則是未被明確列入。
行政院修法說明指出,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交流資訊不透明,民眾無從監督,對於因職掌接觸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赴大陸地區的管制也未盡完整,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現行法規規範,11職等以上公務員須經內政部「許可」,10職等以下與未涉密的警監4階以下,僅須經所屬機關「同意」,草案將公務員赴陸改採全面許可制,10職等以下與未涉密的警監4階以下皆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草案也明定,立法委員與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等赴陸,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赴陸聯審會是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相關許可。
草案也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的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若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後,對於接觸中共黨政軍的資訊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草案規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同時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中華民國主權的活動,違者將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無月退者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所謂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退將條款」上路後首位受罰者,是曾任國民黨黃復興黨部主委的退役少將臧幼俠。他因在香港出席統戰活動,起立聆聽中共國歌,去年十月被裁罰月退俸百分之七十五,為期五年。
此外,草案也規範,一般縣市長退離職未來也將比照直轄市長,退離職管制3年。
草案並明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若未經許可赴陸,將由內政部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指出,修法是回應國安17項因應策略,落實總統賴清德指示,展現防禦滲透、維護主權決心。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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