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長輩的房子若未辦妥移轉登記,也可能賠大錢!一名台中男子的父親出售市價5千萬元的豪宅,尚未移轉登記給買家就不幸過世,房子依父親名下不動產遺產申報,申報錯誤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加總罰金逼近千萬元,可謂得不償失。
根據中區國稅局說法,甲君生前簽約出售A房地,總價大約5800萬元,已收取訂金580萬元,但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應該將房地按現值申報23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有580萬元自履約保證帳戶轉帳存入(即訂金),發現甲君生前已經簽約出售該房地。
中區國稅局透露,審查人員依照該筆未收取的債權(房款)大約52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以及增列未償債務2300萬元(房屋現值),據此計算乙君漏報遺產淨額2900萬元,因其所獲遺產總額適用20%稅率,必須補稅580萬元,再加上0.64倍(371萬餘元)罰款,連補帶罰需上繳951萬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中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若於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死亡時仍未辦妥房地移轉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買賣房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遺產遭處罰。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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