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買房或賣房,若透過房仲服務,都需負擔「仲介費」,內政部規定,雙方收取的服務費總額不得超過成交價的6%,卻有網友指出「長輩說,以前買房是買方2%賣方1%的服務費」,質疑現在房仲服務費趴數太高「差這麼多」。沒想到一票內行人紛紛留言指出,早期「中人」行情非合法,賺價差、三角簽的狀況很嚴重,黑幕重重,甚至「以前仲介有的拿得比屋主多」。
民眾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發問,聽長輩說,以前買房是買方2%賣方1%的服務費,為什麼現在跟房仲買房,買方要付2%、賣方要付4%?差這麼多。
事實上,根據內政部2000年發布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發文字號「台(89)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也就是說,法規規定房仲最高不得向買賣雙方收取超過6%的服務費。
▼依照規定,房仲不得向買賣雙方收取超過總價6%的服務費。(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許多網友也向原PO解釋,「6%是上限,要收低於6%也可以」、「那是收費上限,而不是一定要付到那個%數」、「%數是看你怎跟中介談的,我弟月底交屋,他是付1%,我去年交屋,雖說講2%,但仲介加過去給賣方,所以我們仲介費只多付最後談好金額的0.05%」、「都可以談,合計依法不能超過6%。越大的案子,%數愈低,也是合理」、「羊毛出在羊身上看哪隻羊而已,內政部規定是6%總額並沒說買賣誰付多少,有底薪的店頭業務當然抽得少拿幾%就不在意,削價競爭能成交就能保住職位底薪就好」、「有聽說品牌競爭為了打壓直接不收一方服務費的手段」。
更多內行的網友則說起早期「長輩」時代的真相,「早期土地買賣的『中人』行情,不是合法執業的不動產經紀業行情。當時『地面師』、『賺價差』、『三角簽』的情形比你想像的還多」、「你長輩沒跟你說以前沒實登 仲介賺得比六啪還多嗎?」、「以前能賺差價啊,所以%數沒差,現在不行賺差價啊,所以現在的仲介抽的傭金反而還減少了」、「以前仲介有的拿得比屋主多」。
許多人也娓娓道來過去的傳說,「最早買方是差價(那個年代還沒證照)都是介紹人賺走差價,民國91年後證照全面上路 ,慢慢普及就是4%、2%」、「我小時候沒有專業的房仲公司,買賣的傭金也不固定,很多掮客都是賣灌水,還有黑道介入,後來才慢慢有小型售屋公司,基本上還是黑幕重重」、「兄弟茶傳說」、「我聽過前輩曾說過,民國80幾年成交一間房子2500萬,賣方實拿2200萬,300萬是差價,當時並未有條例管理」。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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