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網友自曝慘痛經驗,原本以總價2500萬賣房,成功吸引客戶接洽,下完斡旋還多給9天準備時間,對方竟然臨時反悔,害他同步買的房子承受貸款壓力;對此律師提醒,想避免類似情況,簽約時間點也會影響鑑賞期走完後,一旦違約是否能夠求償,民眾應多加留意。
民眾在PTT論壇發文,自稱打算出售一筆總價2500萬的房子,原本找到一組40多歲的客戶,看房3次還透露很喜歡房子,連同議價和簽約費時7個小時,最後總算盼來簽約,原本應對方要求給予5天籌備期,期滿必須支付總價金的1成,由於體恤對方再允諾多加4天,等同簽約日開始計算,還有9天能支付總價金10%當作訂金,但事後竟被對方要求解約。
原PO透露,自己在簽約後的第7天入手另一戶房子,原本有機會貸款8成,但因買家突然反悔,害自己符合第二戶限貸7成,利率也提高到2.35%,試算房貸每月就要多繳7000元,縱使寄發存證信函對方也愛理不理,好奇該如何處置?
▼因買家突然反悔,害原PO符合第二戶限貸7成,利率也提高到2.35%。(示意圖/pixabay)
文章吸引留言,部分觀點主張提告,還表示「就是賠10%啦,不然以後大家簽約都來後悔哭窮,只是要時間,而且你有第二間的問題,如果沒壓力就別和解,有壓力就5%和解」、「一定要告到底,如果契約有註明,主張1成應該沒問題」。
另有觀點認為,可以要求5%現金不含仲介費,因為和解是唯一解方,理由是原PO沒有實質損失,即使走法院也不會判賠很多,加上買房後沒太多時間與金錢能打官司,還強調「各退一步吧,除非你覺得跑法院沒關係,時間成本不划算啦」、「你應該先考慮房貸問題,跑完法院下來,賺最多的通常是雙方律師」、「要250萬嗎?你想太多,雖然我不是律師法官,但以我上法院超過十次,有合解也有不起訴,還有勝敗訴後判罰結果推論,你要收集所有的資料給律師很重要」、「你沒本錢上法院,上法院你一定贏,但是不會判賠這麼多」。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勝榮表示,下斡旋不等同付訂金,原PO案例可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有簽約和沒簽約,簽約後才給予9天準備時間,期滿還毀約可以主張賠償,金額通常是總房價的10%,反之如果沒簽約但主動提供審閱期,即使買家口頭承諾但事後反悔,也無須面臨賠償,賣方還得退還斡旋金,若想預防類似情況,契約務必白紙黑字註明,包括買賣價金、消費物品以及合約成立時間等,一旦訴訟才能有所憑據。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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