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繼承人若想拋棄繼承權必須符合規定,才能完成拋棄繼承權的效力。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有房屋1戶及土地5筆,繼承人可以主張拋棄對房屋的繼承權,但是保留對於土地的繼承權嗎?當心!拋棄繼承權是全部拋棄,無法主張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
個案中的客戶,父親往生,原本自己要去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因為手續不熟稔,希望我們協助他完成拋棄繼承權手續。為此,我們請他檢附3個月內的印鑑證明書正本、印鑑章及戶籍謄本等資料,當整理資料時,我們發現印鑑證明上的用途有奇怪的註記,載明用途為拋棄某建物門牌號碼的繼承權使用。
▼客戶在印鑑證明上註記要拋棄某建物的繼承權。(圖/翻攝自pexels)
備好印鑑證明 準備拋棄建物繼承權
我們詢問客戶意思的真諦,發現誤會大了,客戶只想拋棄對房屋的繼承權,對於另外5筆土地的繼承權,則希望按照繼承人應繼分,各取得1/5。當時我們慶幸他沒有直接去法院完成拋棄承權,否則將會喪失所有的繼承權,可能欲哭無淚。
原來遺產中的房屋,想讓原本居住的弟弟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土地的部分是祖產繼承而來,所以希望延續繼承的權利,因此想拋棄對於房屋的繼承權,僅行使對於土地的繼承權。
拋棄繼承需全拋 建議做遺產分割
依據〈67年台上字第3788號〉: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是指拋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示意圖/unsplash)
客戶懷疑,「那我該如何達成房屋不分配,只分配土地的繼承方式呢?」其實,只要透過遺產的協議分割,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送地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達成目的。
直到此時,客戶恍然大悟,更慶幸沒有自己去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手續,否則依據《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客戶將無法繼承往生者任何的遺產。
您有相關繼承權的問題,建議先諮詢專業人士,避免引喻失義,甚至喪失繼承的權利。
●以上言論不代表EBC地產王立場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 張琬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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