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可罰最高六千,另外,民眾可檢舉項目再增加,恢復可檢舉人行道和行人穿越道違停,快速道路禁止臨停。
最受矚目也要洗刷行人地獄惡名條例,就屬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這項罰則,罰鍰上限提高至6000元,民眾可檢舉項目,除了人行道和行人穿越道外,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都算可檢舉違停之項目。這次修正中,也增加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和逆向駕駛等都算危險駕駛,惡意逼車和國道危險駕駛,最高可罰3萬6千元罰鍰。
過去嚴重超速規定最高時速是超過60公里,這次修正為超過40公里就算危險汽車駕駛人,另外,無照駕駛罰鍰上限提高一倍,由1萬2千元改為2萬4千元,無照駕駛拒絕稽查,最重可罰4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