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公司2012年至2014年間,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劣質油品,製成食用油販售,不法獲利逾1億元,時任董座魏應充被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法院2019年先針對其中部分犯行判他4年8月定讞,魏服刑後於去(2021)年1月獲假釋。
《蘋果日報》報導,最高法院昨(29)日針對他其餘犯行,依《食安法》販賣假冒食品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4年10月,另外,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年4月,合計9年2月定讞,這也將是他第3度入獄,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一審無罪,二審15年
《聯合新聞網》報導,全案緣起於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不合格,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後,裁示繼續合作生產,被法院認定明知劣油卻採購,違反《食安法》。
彰化地檢署2014年10月依違反《食安法》及詐欺等罪嫌,起訴頂新公司和魏應充等人,但一審認定《食安法》對原料並無規範,飼料用油經精煉後只要符合食用標準,無法證明危害人體、且無法證明消費者是被騙才買頂新的油等理由,判全案無罪。
二審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給頂新的油品,沒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法食品生產廠商證書,產品只能作為飼料用,不能供人食用,改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判魏應充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ETtoday新聞雲》報導,上訴後,最高法院指二審認定魏應充是在2014年3月20日召開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才得知向越南大幸福收購的原料油不合格,2019年11月將二審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判魏有罪的45個犯行,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中央社》報導,更一審認為,魏應充等人枉顧應有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更一審判決,魏應充販賣假冒食品等39罪成立,19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4年4月徒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20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9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ETtoday新聞雲》報導,而魏應充同案所犯另26罪,被最高院駁回上訴定讞,其中7罪各判刑7月到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經檢方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連同先前味全混油案所判2年徒刑,合併應執行4年8月徒刑。另19罪各判刑6月以下,都可易科罰金。
《中央社》報導,魏應充先前已因味全混油案判刑2年入獄,假釋出獄,最高法院2019年間就頂新劣油案部分判刑定讞後,法院裁定連同味全混油案合併執行4年8月,魏應充於2021年1月19日出監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