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發大財! 郭國文遭法院認證:收「雲豹能源」政治獻金

2024-02-16 16:32  記者 / 何宇庭

2020 年蔡英文連任總統後,就有媒體報導綠能產業對藍綠兩黨政治獻金概況,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雲豹能源。雲豹能源是由前綠委賴勁麟擔任負責人,該公司的政治獻金大部分都提供給新系綠委,當時被點名者就包括台南市立委郭國文,沒想到這些傳聞卻是由郭國文自己提告,法院認證,郭國文109 年間確實收受雲豹能源關係企業寶臨投資政治獻金 20 萬元。

立委郭國文不滿被競選對手、台南市議員陳昆和指控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拿人手短」而未在立院擋下七股光電災難,怒告陳昆和求償 1 元。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郭國文 109 年間確實收受雲豹能源關係企業寶臨投資政治獻金 20 萬元,「足見雲豹公司確實得以間接透過寶臨公司政治獻金與原告」

全台光電場密度最高的台南市立委選舉第二選區(七股、佳里、麻豆、官田、善化、大內、玉井、楠西、西港、安定、山上、左鎮和南化區),去年由民進黨現任立委郭國文與無黨籍的台南市議員陳昆和捉對廝殺,與當地居民切身相關的光電爭議也成為雙方攻防焦點。

陳昆和拿出監院公開資料,重提郭國文 109 年間曾接受跟新潮流有關係的光電業者「寶臨投資」政治獻金。他指控郭國文背離民意,收受政治獻金後對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環保署沒有任何監督,「明明能擋下七股光電災難,卻將近 5 年不作為」,隨後陳又在臉書發文指「唯一一席最高民意立法委員的郭國文,可以在立法院一手擋下七股光電災難,但卻不願為之,只因為他拿人手短!郭國文拿光電業者政治獻金!」

寶臨投資到底能否被稱為光電業者?根據公司登記資料,「寶臨投資」負責人為譚宇軒,公司地址位於北市內湖區基湖路 1 號 4 樓,譚宇軒除在寶臨掛名負責人,同時也是「雲豹能源」執行長與「永鑫能源」等公司負責人,旗下相關產業均為電力供應商,寶臨投資與雲豹能源登記地址也相同。

但郭國文第一時間否認收受光電業者政治獻金,他堅稱「寶臨投資旗下沒有任何光電案場,不是光電業者」,後來甚至撂話稱若有人拿出證據,指他跟光電業者有所勾結或不當利益往來,「不要說退選,我退出政壇都可以!」隨後他控告陳坤和侵害他的人格及名譽,造成他精神、心理上難堪及痛苦,象徵性求償 1 元。

陳昆和則對法院表示,郭國文於 109 年間曾收取兩家光電業者寶臨投資有限公司及國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政治獻金,卻一再否認,他認為郭「拿人手短」未盡責監督,是合理的懷疑及評論。

法官審理後認定,郭國文究竟有無拿光電業者的政治獻金,屬事實陳述,對此陳昆和已提出監察院公開資料為證,而寶臨公司雖屬投資公司,但其負責人譚宇軒於 2021 年 9 月 23 日前為雲豹公司董事,寶臨公司則為雲豹公司之關係人,足見雲豹公司確實得以間接透過寶臨公司提供政治獻金給郭國文。

判決書全文:

原      告  郭國文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呂宜蓁律師
被      告  陳昆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
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均為民國113年1月13日之中華民國第11屆立法委員臺南市第2選
區之參選人。被告為競選,於下列時間散布不實言論而侵害原告之人格及
名譽,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難堪,對原告造成極大痛苦,爰依民法
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被告於112年9月12日透過臉書,以文字公開發表「郭國文背離民意,
而且對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環保署沒有任何監督作為」(下稱系爭
言論1)、「明明能擋下七股光電災難,卻將近五年不作為。」(下稱系
爭言論2)指摘原告於任職期間未盡監督責任。
  ⒉被告於112年9月15日透過臉書,以文字公開發表「郭國文唯一一席最
高民意立法委員的郭國文,可以在立法院一手擋下七股光電災難!但卻不
願為之,只因為他:⒈拿人手短!郭國文拿光電業者政治獻金!」(下稱
系爭言論3)指摘原告得以一人之力左右立法院,卻因收受光電業者政治
獻金而未盡其責。
  ⒊被告於112年10月6日透過臉書,以文字公開發表「郭國文不思共同努
力,將重大產業建設爭取回來第二選區,竟然還袖手旁觀,四處宣稱虛假
的南科外溢效應」(下稱系爭言論4)、「郭國文自108年3月就任立委以
來,從未監督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農委會、金管會等中央
部會,三年後才在安南區漁民郭永慶的陳情下,第一次參與阻擋大潮溝種
電。」(下稱系爭言論5)指摘原告任期內未有所作為,未盡立法委員之
責。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僅僅提出兩次質詢就認為其已盡監督之責,被告認為原告除質詢
外,更應積極提出議案,並要求政府官員執行才是真正有效的辦法。
  ㈡原告於109年曾收取光電業者寶臨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寶臨公司)及
國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棋公司)之政治獻金,卻一再否認,被告
所為系爭言論3之指摘,顯為合理懷疑及評論。
 ㈢原告為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均為公正、中肯之評
論。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關於名譽權
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司法院釋字
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
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
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
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涉及
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申言之,行為
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
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
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
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
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又判斷是否
為善意評論時,重點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
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認為
其評論為善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為系爭言論,而原告於111年10月13日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及於111年10月26日在立
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次長及農委會主任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㈢系爭言論1、2、4、5及系爭言論3前段「郭國文唯一一席最高民意立
法委員的郭國文,可以在立法院一手擋下七股光電災難!但卻不願為之。
」為被告針對原告擔任立委期間之評價,性質上屬意見表達,其內容涉及
原告擔任立委有無對政府推行光電業發展之監督、保護養殖業漁民,及爭
取政府在地方進行重大建設,實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立於議員、競爭者
之立場,為民眾對原告進行監督、質疑,非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
,自不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或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原告上開主張,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㈣又系爭言論3後段「只因為他:⒈拿人手短!郭國文拿光電業者政治
獻金!」性質上為夾雜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對於原告有無拿光電業者之
政治獻金屬事實陳述,此部分被告業已提出原告於109年間曾收受寶臨公
司之政治獻金,寶臨公司雖屬投資公司,惟其負責人譚宇軒於110年9月23
日前為雲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豹公司)之董事,而寶臨公司為雲
豹公司之關係人,有109年度政治獻金之明細、雲豹公司之網頁股東民冊
、寶臨公司公司基本資料、108年度、109年度、110年度雲豹公司及子公
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可佐,足見雲豹公司確實得以間接透過
寶臨公司政治獻金與原告,而政治獻金本非屬違法,被告乃立於公共利益
為此言論,自不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或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另「拿人手短」
為意見表達,此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縱使被告批評
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原告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均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是此部分亦不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或民法上之侵權行
為。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為無據,應
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
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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