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近期裁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引發社會熱烈討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昨日在公開場合表示,守護憲法和維持合憲秩序不僅是大法官的責任,立法者也有義務詮釋憲法,並具體化其內涵。她強調,立法者在合憲秩序內,擁有自由立法的權利,應自行決定是否修法以及修法的方式。
翁曉玲透過臉書發文指出,自從大法官在1998年釋字第467號解釋死刑議題以來,已有25年過去,然而民間對於維持死刑的支持率仍高達8成以上。目前全球仍有78個國家保留死刑,包括美國、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等我國尊崇的國家,均繼續執行死刑。
死刑問題因涉及人民的法感情、正義觀念以及社會治安等複雜議題,翁曉玲認為對於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來說,這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社會問題。大多數國家的國會,包括我國立法院在內,皆不敢輕易提出廢除死刑的法案,因為在未取得民意廣泛共識的情況下,任何草率行動都可能帶來後果。
翁曉玲進一步指出,現任大法官多次展現出藉由憲法解釋來推動「社會道德轉型」的強烈意圖,並以此改變傳統的倫理與價值觀。從同婚合法化到廢除通姦罪,均是通過憲法解釋推動的改變。這次,37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案也是大法官試圖創造另一項人權保障里程碑的例子。
然而,翁曉玲認為,這次的憲法判決雖然表面上看似兩方不得罪,但實際上反映了大法官面臨的政治現實。死刑雖被裁定為有條件合憲,但在實務上如何落實判決卻仍充滿困難。
這次判決中有多個主文獲得的支持票數僅以微弱優勢通過,甚至有些主文僅獲得7票的同意,險些未能成立。翁曉玲指出根據現行法律,只需7位大法官同意便可作成憲法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大法官對判決提出了不同意見,其中的法律見解值得參考。
最後,翁曉玲強調,大法官可以給出解釋和建議,但立法者在合憲秩序內有權決定是否修法以及修法的具體內容。儘管這次判決引發爭議,但至少維持了死刑的合憲性,這應予以肯定。至於死刑的存廢,應交由立法機構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