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人的多寡會影響到共有人的持分比例,繼承人越多繼承應繼分的比例越少,當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辦理繼承登記時,也只能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人拿到該共有土地權狀時,懷疑自己是否是「大地主」,身價可能水漲船高時,該如何解開身世之謎?
確認土地共有型態 處分程序有別
首先,要確認共有的型態,是持分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如果是持分共有,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該土地,如果是公同共有,要處分土地就必須全體同意,或是依照《土地法34條之1》多數決辦理處分程序。
▼想處分土地須全體共有人同意。(示意圖/EBC地產王張琬聆攝)
但是無論持分共有也好,共同共有也罷,建議共有人應該先申請第三類土地謄本確認共有人的關係。由於現在的土地謄本分為三類,第一類謄本要本人申請,資料最完整。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但是會隱匿個資,所以當同一個家族繼承時,陳××或是林××保證看的頭昏眼花,不知所云。
第三類謄本雖然也是隱匿個資,但是名字會完整顯示,非常清楚,但是只限於登記名義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這也算是共有人的專屬福利。
▼鄭文在建議可調閱謄本,查詢共有人關係。(示意圖/pixabay)
擅用共有人福利 用20元調第三類謄本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或許可以從該第三類謄本中挖到寶,因為共有人之間的買賣沒有優先購買權的困擾,同時可以省下一筆可觀的仲介費,是共有人之間的特別的福利,所以別小看一張20元土地謄本的威力。
當然,最困擾的應該是每年11月份的地價稅開徵,如果是公同共有關係,因為納稅義務人屬於連帶責任,所以地價稅單可能會「四處流浪」,直到有共有人繳納為止。
記得,如果您有相關的困擾,拋棄所有權也是一種考量,如果利大於弊就乖乖的繳納地價稅,若是利小於弊,拋棄所有權後,地價稅單就不再困擾您,願您做個快樂的所有權人。
●以上言論不代表EBC地產王立場。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 張琬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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