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等人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強調應適度提高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的待遇,以因應24年未調整的現實情況。草案建議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公費助理薪資補助上限從現行新台幣24萬元提高到36萬元,並將公費助理名額由6至8人修改為至少6人,以確保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的相關勞動權益,同時促使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更為完善。
根據草案說明,該條例自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迄今,24年來未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調整,與軍公教人員待遇及勞工基本薪資相比,未經過任何調整。提案者指出,為了因應時代變遷與經濟波動,有必要修正該條例,以使地方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待遇與時俱進。
現行條文中,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6至8人,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8萬元;草案則建議修改為每人至少聘用6人,並將薪資補助總額上限提高至36萬元。對於縣(市)議會議員,提案草案建議每人至少聘用2人,並將薪資補助總額上限提高至16萬元。草案亦明訂公費助理與議員同進退,確保彼此的協同作業。
此外,提案者多為曾任地方民意代表的立委,包括王鴻薇、林沛祥、黃健豪、馬文君等,並得到多位立委的連署支持,如立委萬美玲、羅明才、邱鎮軍等。他們共同強調,提高待遇不僅是對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的肯定,更是為了確保地方事務的順利運作,以促進優秀人才更積極參與地方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