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房屋除了有居住的功能,當意外事故發生時,出售房屋變成現金的快速性,往往幫很多急需金援的家庭,解決燃眉之急。但是,房屋的金額動輒千萬元,所以處分上,有其嚴謹性,如果所有權人發生了車禍,急需要這筆救命錢,可就麻煩了。
個案中爸爸發生嚴重車禍,被送進加護病房,可能隨時會離開人世,也可能失能臥病在床,突如其來的意外,子女們開始緊張,面對沉重的開銷下一步該怎麼辦?於是想到爸爸唯一的房屋,賣掉它應該可以解決燃眉之急,長期抗戰。
▼房屋在緊急狀況,可脫手變現。(示意圖/pixabay)
車禍失能想賣屋 專家推演3情境
房屋買賣需要所有權人同意,所有權人失去意識如何辦理買賣手續?透過友人介紹,希望我們能協助他辦理出售及過戶手續,但是,我們只能給予建議。
如果爸爸吉人天相,恢復意思後,買賣房屋當然可以按照正常情況辦理。如果意識無法恢復,致不能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要買賣房屋就必須透過法院聲請選任監護人,再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簽署買賣契約,並經過法院同意後,才能夠出售房屋。最壞的情形是爸爸離世了,那就只能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了。
屆時,客戶的心情安定許多,因為車禍剛剛發生幾天,所有的情況會如何演變,沒有人能說的準,但是,最好與最壞的情況都能夠預知,就有備無患了。
▼專家提醒,要留意「意定監護人」的重要性。(示意圖/pixabay)
意定監護人 爭遺產前哨站
實務上的受監護宣告,必須透過法院的聲請,過程中法院還會發函給當事人,要求至醫療機構接受鑑定,前後需要3-6個月的時程。受監護人所有的開銷是否足夠?還是遠水救不了近火?沒有人知道。所以,未雨綢繆,居安思危,是唯一的對策。
針對於所有權人的失能,可以在意思清楚時,向法院公證處聲請選任意定監護人,當意外發生或是失能時,監護人就不需要由親屬中選任,而是意定監護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職權,較符合本人利益。
因為監護人攸關受監護人之生活、養護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往往也是子女們爭奪遺產的前哨站,誰最適合擔任這個職務,應該只有受監護人自己最清楚。高齡化的社會及意外事故頻繁的時代,或許是對於自己失能的一種保障。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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