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的母親已往生20年,忽然有陌生的「娘家」親人上門來告知「請去繼承遺產」,害怕遇到詐騙集團。地政士釐清狀況後,發現原來母親從小被收養,按照法令可繼承家產,因此認證「是真的」,為其子女順利取得應繼分的部分。
根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性幼女,縱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是童養媳,並不會有繼承權,但如果是養女,未來則同樣享有繼承權。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起處理的一則案例,是客戶委託辦理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有權人已經往生,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續才能辦理買賣所有權登記。一查之後才發現該家族有名「養女」,已往生20年,因為是養女而不是媳婦仔,所以身價大不同,也會有繼承權,因此找上了該養女的家庭。
鄭文在打趣道,「如果母親往生20年後,有陌生人來敲門,請您去繼承遺產,那應該是詐騙吧!但是,系金A,不是詐騙」。這位母親20年前告別式時因為「母舅沒有出現」,於是兒女們跟娘家親戚們就像風箏斷了線,沒有再聯絡,直到20年後他以地政士身分來敲門,才串起了彼此的關係。
▼地政士為辦理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發現所有權人的繼承問題。(示意圖/取自pixabay)
由於該名母親從小就被收養,所以也有養父遺產的繼承權,鄭文在指出,在製作該家族的「繼承系統表」時非常兢兢業業,深怕任何閃失,讓家族發生爭議,還好終於成就了這樁好事。
確認母親有繼承權後,因為母親已經往生,所以繼承權由子女們再轉繼承,繼受母親的權利。鄭文在表示,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養子女的繼承權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並沒有差別,所以繼承應繼分應該相同,偏偏該案件的繼承時間是發生在民國60年間,為此又衍生了不同的法律關係。
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主張繼承者,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所以,母親的遺產分配僅能取得婚生子女的一半,無法比照婚生子女取得一樣的繼承權,又是另外一門學問。
(封面示意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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