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會議長賴美惠遭控詐領助理費,在第一屆市議員期間涉嫌詐領232萬5200元,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對賴美惠提起公訴,賴美惠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已全數繳交不法所得財物,檢方建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起訴書指出,賴美惠曾任第1、2屆台南市議員,她聘請陳姓弟媳擔任助理, 負責服務處文書作業、支出費用及記帳等工作; 並請後壁區公所吳姓約聘人員協助處理服務處事宜。賴美惠及其陳姓弟媳、吳姓約聘人員等3人,找來吳姓約聘人員的胞妹及賴美惠胞妹的盧姓友人當人頭助理,向議會不實請領助理費。
檢調查出,賴美惠擔任第一屆台南市議員期間,共詐領232萬5200元,相關款項統一由賴美惠的陳姓弟媳支配,多數用來支付服務處紅白帖等花費。
今(112)年7月,檢方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