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控肉飯」押人頭帳戶到員林某銀行取款399萬元露餡被逮,水房藏身在吉隆坡豪宅內,經循線追查,其中23歲廖男向詐團「壞男孩」出售人頭帳戶,每筆獲得2%酬勞,2個月狂撈400萬元,再將人頭戶賣給「控肉飯」,再夥同18歲郭男用現金交付移轉,法官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廖、郭判處8月、6月徒刑。
廖男明知蔡、陳、張等人組成「壞男孩」詐團,是專門出售人頭帳戶,以剝奪帳戶持有人行動自由為手段的取簿集團,還加入一同犯罪,於今年1月31日誘騙一名前往求職的何男到銀行申辦金融帳戶,再將人帶往台中套房內拘禁。
隨後詐團成員張男帶人頭戶曹男前去提款時遂遭員警查獲,陳男只好帶著何再換另一處所拘禁,並沒收手機及證件,派人監視,甚至對他說「不要逃跑,要好好配合,如果不配合會教訓你,會用電擊棒電你」,致何男心生畏懼不敢反抗。
廖男於2月1日16時9分許受詐團「壞男孩」之邀,加入TELEGRAM「控肉飯」群組,於同日18時15分許,約定以255,000元,向「壞男孩」所屬取購何男人頭帳戶,並講明其中20萬元為購買何男金融帳戶費用,另外55,000元為該集團控制何男人身自由以確保帳戶可供使用費用。
廖並指示郭於同日20時30分許,前往台中市一間連鎖超市將25萬5,000元交付予蔡,以此方式共同剝奪何男的行動自由,直至2023年2月3日晚上,陳等人被警查獲,何男才得以離開。
廖被逮後辯稱,宋男人在柬埔寨,要找台灣的水房洗錢,但宋嫌我年紀太小不給我做,所以最後沒有加入他;我也沒有從事洗錢,購買何國忠帳戶是我自己要用的,但我還沒有開始做,對犯行矢口否認,強辯沒有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特殊洗錢罪;郭男則均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被告廖、郭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明知詐團「壞男孩」是以剝奪帳戶控制人行動自由的取簿集團,仍向其購買人頭帳戶,並支付「控費」,使其更加猖獗,惡性重大;另審酌何男人身自由遭受侵害程度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法官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廖判處8月、郭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