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29日)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等情形才可免除,但具體規模與裝設比例仍待經濟部與內政部討論。
政府倡導再生能源政策,行政院會去年12月通過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此外立委及黨團也各自提出修正草案版本,提供併案審查,本月29日完成修法三讀,主要是針對行政院的版本。
本次修法針對太陽光電部分,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建築物範圍、規模、容量以及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目前仍在研議中。
▼修法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意圖/photoAC)
政院版本通過 子法研議當中
除此之外,修法也放寬離岸風電限制,現行條文針對離岸風電定義註明「不超過領海範圍」,本次修法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文字,等同放寬潛在設置範圍,但具體範圍將由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把關。
據了解,經濟部與內政部後續將共同研議相關子法規範,不過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條正例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方向,建構再生能源的友善發展環境並且精進法制基礎,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能源政策的期待。
(封面示意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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