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學問大,不少繼承人為省稅而竭盡腦汁調配、移轉不動產,卻常落得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窘境。有民眾繼承亡父一間透天店面,為降低遺產稅,耍聰明透過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方式,讓母親取得一半產權。沒想到後來要賣掉該透店時發現,登記在母親名下的部分,光是土地增值稅就近1100萬元,一旦出售將多繳近760萬元,因此嚇到不敢賣房了。
想省遺產稅有許多方式,但若規畫錯誤、恐怕還會讓遺產稅升等,不可不慎。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明遺產稅的的計算方式,是應納遺產稅額計算(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應納遺產稅額。
簡單來說,免稅額愈多、扣除額愈多,遺產稅淨額就愈少,適用稅率愈低,應納遺產稅額就愈少。因此,《民法》第1030-1條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常被運用在遺產稅節稅上面。
不過鄭文在提醒,如果遺產單純是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移轉時相對容易,但如果是不動產時,就要小心隱藏其中的土地增值稅,避免引喻失義,畫虎不成反類犬。
▼遺產為不動產時,須留意隱藏其中的土地增值稅問題。(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取自Pexels)
鄭文在舉例,有民眾父親往生,母親還健在,申報遺產稅時發現可以透過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降低遺產稅降低,就利用這個權利讓父親遺產、一間透天店面的1/2由母親取得,其餘2個小孩各取得1/4產權,很快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並完成繼承登記。
沒想到,近期他們希望把該透天店面賣掉換取現金,才發現事情不妙!鄭文在娓娓道來,因為該透天店面是老父親在民國59年間結婚後取得,持有期間近54年,光是後來登記在母親名下的一般土地增值稅就將近1100萬元,如果是自用,土地增值稅也要近340萬元,由於該透天店面一直以來為營業使用,所以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只能望稅興嘆,不敢出售。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解釋,當初如果民眾選擇繳納10%的遺產稅,同年度出售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上述的1100萬元土地增值稅就不存在,換言之,後來母親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反而因此多繳納了近7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簡單來說,遺產稅的稅率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若為自用住宅,稅率是10%,一般稅率是20%、30%、40%,鄭文在指出,如果將遺產中土地成為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移轉標的,無疑是讓自己的遺產稅自動升等,轉而選擇稅率更高的土地增值稅。
最後鄭文在總結,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的繼承,是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好標的,但若是土地,可能就要三思而後行。
(封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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