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增加「呂禮詩條款」 張競批刻意歧視退伍軍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增加「呂禮詩條款」,張競批刻意歧視退伍軍人。資料照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增加「呂禮詩條款」,張競批刻意歧視退伍軍人。資料照片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對於已退伍校官赴陸並無裁罰修款,因此陸委會日前提出修法,新增禁止領有月退俸的校級軍官,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違者將受相應處罰。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張競批評陸委會不僅是「自縛手腳弄巧成拙」,甚至是刻意歧視退役軍職人員。

此項修法緣於海軍前少校艦長呂禮詩於2024年珠海航展受訪時,哽咽表示「要讓台灣觀眾知道,我們中國有多強」,以及後續多次參與大陸軍事活動(如93閱兵),其言論與行為雖被國防部認定已損害國家尊嚴,但因其退役階級僅為少校,不適用原有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3「吳斯懷條款」(限退役少將以上人員),無法依法裁罰或剝奪月退俸。而此次陸委會新增條款,則將「領有月退俸的校級軍官」列入,因此被外界指稱為「呂禮詩條款」。

對於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對於第九條修正內容規範「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情形,應於返台後將接觸之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相關資訊提供、公開揭露事項、程序、期限、權責機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張競指出,此條文顯然不會影響民選公職人員與大陸女子往來,在東京台場(Odaiba)共同搭乘愛情摩天輪相互擁吻,而且亦不必向權責機關提供資訊。當然更不會影響民選公職嘴上高調喊愛台灣,但在商業上與對岸勾搭往來,或是從淘寶進貨轉售圖利。

張競指出,在此必須提醒兩岸許多暗盤接觸,其中包括獲得國安高層委託傳話的密使,未見得是發生在大陸境內,同樣綠營國安高層機要人員被對岸吸收,洩露國家機密,亦非前往大陸直接接觸對方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致,要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後,返回台灣要如此交待行程,究竟是為籌集日後選舉攻訐抹紅可用彈藥,還是當成另作文章素材?實在是讓人懷疑。

張競進一步指出,兩岸條例第9-3條修正案規範「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或副首長、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館長、副館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校官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張競說,此修正案顯然是刻意在歧視退役軍職人員,假若要將「校官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增列入條文,其實就應同樣列入同樣職等的公務人員與退休教職。此外更要提醒,為何要增列此項內容,源自有人前往大陸參加某項活動,對著主管機關囂張喊話,聲稱法律條文對其無可奈何所致。

張競進一步指出,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其實還可能有尉官與士官,本次修正列入校官,請問下次若有領有月退給與之尉官與士官,再對著主管機關囂張喊話,聲稱法律條文對其無可奈何時,請問是否還要再次修法?

張競並質疑,若是「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但是並無「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請問是否也算違犯法條?若是並未「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但卻「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請問是否違犯此項法條?

張競強調,法律條文務必嚴謹,先明確定義「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然後再刻意加上「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請問究竟何種才是「其他類似之行為」,到底由誰認定?這不是給主管機關與司法單位一張可以隨便入人於罪之空白支票嗎?

最後張競說,許多「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本身都有情報價值,而且有許多受邀參與者是因為其具備台商或是外商駐大陸代表,甚至是在大陸工作之專業人士,而其中不乏「校官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其所見所聞對於政府掌握大陸政策趨向與政治脈動,其實具有積極意義。主管機關如此修法,恐怕是原先要倒掉小孩洗澡水,卻連帶將小孩倒入水溝中,自縛手腳弄巧成拙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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