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銀行受限《銀行法》72-2,放貸水位屆滿而自主性限貸,引發諸多民怨,導致央行、財政部、行政院及總統都接連出面說明,除了不斷強調不影響首購自住,實際上對法規限制控管的高水位一籌莫展。立委郭國文則提出一解方,可將海外分行的不動產放款排除於法規外,就有多出的額度優先給首購族。
《銀行法》72-2規定,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成,目前滿水位狀況難解的問題,主要是放款出去的「分子」愈來愈大,然而新青安政策助攻下,年期和寬限期拉長,更多短期間不用還本金的貸款增加,「分母」難擴大,便使能放貸的空間愈來愈小。
郭國文認為,不動產放款確實有管制的必要,管制措施是為了改善高房價問題的必要手段,但要解除目前限貸的窘境,他以這次赴日考察來說明,不只一家銀行提出,海外分行的不動產放款應排除於《銀行法》72-2條外,因為海外不同市場有不同風險,對於海外的不動產放款對台灣房市不影響,又一併解決國內銀行因水位接近滿額的問題。
▼立委郭國文認為可以將海外分行的不動產放款排除於《銀行法》72-2條外。(圖/取自郭國文臉書專頁)
郭國文強調,若《銀行法》72-2排除海外放款後,等於會多出一些放款額度,這時如果優先給首購族與青安貸,便能顧及居住正義的問題,所以建議金管會應研擬並推出政策配套,要求銀行多出的額度「必須」優先放款給首購族。
對此解方,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表示肯定,「不得不說,這招拍案叫絕!」由於國外不動產與國內是不同市場,也沒什麼連動性,所以確實可以不計入國內不動產放款的風險,不過他也認為,海外不動產放款部位不會很大。
有網友也認同,「以分散風險的角度、不同區域不同市場,的確符合佔比不集中的精神,而且海外風險比台灣高、幣別又不同、鑑價控管的難度不一樣,放在一起算反而奇怪,好辦法」;但也有人認為,《銀行法》第72-2條對不動產放款的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過度集中於高風險的不動產業務,從而影響資金的安全性及經營穩健性,「排除海外不動產總額微不足道,亦需修銀行法,畫蛇添足,外行人的解方,增加銀行存款才是王道」。
事實上,日前金管會銀行局對於海外不動產放款不列入《銀行法》72-2的問題便曾說明,無法調整的原因在於海外地區不動產放款併入台灣計算是因「巴塞爾協定(Basel Accords)」,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系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所推出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求,所以無論是國內外據點,銀行相關業務都必須合併監理,以避免銀行過度放款集中在不動產。
(封面示意圖/東森財經新聞張琬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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