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 鄭文在
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人間如果有共識,繼承的不動產可以登記為持分共有,如果對於繼承的不動產沒有共識,只能先以公同共有辦理登記,因為沒有應有部分,未來出售時相對困難,只能透過多數決或是法院判決來處分不動產。但是,已經拋棄繼承權的孫女,竟然還可以繼承阿嬤遺產,最後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的訴訟,原因何在?
個案中的房屋是阿嬤所有,阿公很早就往生,阿嬤育有2男2女總共有4個小孩,其中長男比阿嬤早往生,並育有一位女兒,長男往生時因為有債務未清償,所以女兒便在父親往生3個月內向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的聲請。
▼長男比阿嬤早往生,孫女辦理拋棄繼承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長男留債早逝 孫女拋棄繼承
為此,阿嬤跟叔叔、姑姑們因為屬於《民法》1138條的第二及第三順位繼承人,所以都接到了通知,也都順利的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因此,對於這件事情,印象深刻。
詎料,去年阿嬤也往生了,長男的獨生女自然就代位繼承了父親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就由該獨生女和叔叔及2位姑姑繼承,以公同共有登記該房屋。
所有的故事的情節總有點類似,這個房子由其中之一的姑姑居住,也就是居住的姑姑實際的所有權只有潛在持分1/4,使用權是全部。
▼阿嬤往生後,長男的獨生女也自然代位繼承了。(示意圖/新竹縣政府提供資料照)
嬤遺產經代位繼承 將變價分割淪法拍
日前居住的姑姑收到法院的起訴書,長男的獨生女向法院提出了變價分割的訴訟,姑姑收到起訴書後氣急敗壞的問我們該怎麼辦?我們建議她,把錢準備好,以逸待勞,等法院排定拍賣時再買回來就好,即使沒有參加投標,只要拍定人不是共有人,還是可以就拍定的同一價格,主張優先購買權,將房屋買回來,繼續居住使用。屆時,對方安心許多,情緒也漸漸緩和。
接著不解的問我們,這個獨生女在他爸爸往生時已經拋棄權,為什麼阿嬤往生時她還有權利繼承?理論上她應該沒有繼承權,可否以此抗辯,讓她喪失繼承權,平息這場風暴?
時間先後決定法律關係 結果大不同
由於這次阿嬤的繼承是代位繼承,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繼承權直接來自《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權利,因此有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
假設是阿嬤先往生,爸爸後來往生,屆時法律關係變成「再轉繼承」,獨生女這時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繼承權有無,結果大不同。 屆時,姑姑釋懷了,或許危機就是轉機,這次法院變價分割,是她取得單獨所有權的好時機,一次解決這次的家庭風暴。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張琬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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